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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:不得提高连花清瘟、抗原试剂盒等药品、医疗器械销售价格
2022-12-09 21:04:16 来源: 郑州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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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障全市防疫药品市场供应稳定,满足群众疫情期间购药需求,12月8日,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公告,要求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,公平有序开展市场竞争,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供应秩序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公告要求,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,准确核定经营成本,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,提高连花清瘟、抗病毒口服液、感冒灵、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。

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,做到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示醒目。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,应当以文字、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

遵循公开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不得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囤积居奇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;不得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药品零售企业工作人员要落实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,做好自我健康监测,一经发现有发热、干咳、乏力、咽痛、嗅(味)觉减退、鼻塞、流涕、结膜炎、肌痛和腹泻等症状,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,筛查确认,进行诊治。

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调配使用国家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》以及省、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中药汤剂,并根据顾客需求,做好代煎服务。

药品零售企业要发挥药学服务职能,针对个别市场紧缺品种,结合药品用量,采取限量销售措施,避免顾客囤货,回归药品本质属性;同时可参照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》等官方发布的药品信息,向顾客推荐可替代的非处方药。

全市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如有相关违法行为,一经发现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:经营者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渠道购进药品或无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经营药品的,按照《药品管理法》从重处罚;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;有价格欺诈行为的,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;对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囤积居奇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行为的,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。

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,发现药品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,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反映或者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站、小程序、公众号进行举报投诉。

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疫情期间药品市场监管,加大市场巡查力度,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,加强对重点区域、重点环节、重点商品的监管,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稳定。

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爱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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